合同的无效,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,因为我国法律已经对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了设定,不需要当事人去引据。当然,基于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自愿平等、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原则,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,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,当事人之间是可以约定一些合同无效的相关内容条款的,这些合同无效的条款只要基于以上原则,则受法律保护,是具有合同效力的。
综上,当事人在拟定无效协议的时候,除了应符合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,还应符合法律规定,不得随意对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约定,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。
1、所谓效力未定合同,是指合同虽已成立,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,因此,该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。
2、根据(合同法)第47条、第48条、第51条的规定,效力未定的合同主要有三类:
(1)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,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,该合同有效。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、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,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。
(2)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。
(3)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,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,该合同有效。